反诉的特点是:
1.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。
(相关资料图)
一般而言,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;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,第三人无反诉权,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。
2.反诉请求是独立的。
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,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,不同于反诉、反驳;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,是起诉的特殊形式,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;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,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,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。
3.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、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。
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,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,即可以合审理,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,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,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反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:
1.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,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。
2.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。
3.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。
4.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。
三、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
找法网提醒,原告增加诉讼请求,被告提出反诉,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可以合并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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